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黨內請示報告製度的曆史考察

請示報告製度既是黨的一項重要政治紀律、組(zu)織(zhi)紀(ji)律(lv)和(he)工(gong)作(zuo)紀(ji)律(lv),也(ye)是(shi)黨(dang)的(de)領(ling)導(dao)製(zhi)度(du)的(de)重(zhong)要(yao)組(zu)成(cheng)部(bu)分(fen)。作(zuo)為(wei)馬(ma)克(ke)思(si)主(zhu)義(yi)政(zheng)黨(dang),中(zhong)國(guo)共(gong)產(chan)黨(dang)始(shi)終(zhong)重(zhong)視(shi)請(qing)示(shi)報(bao)告(gao)製(zhi)度(du),並(bing)且(qie)根(gen)據(ju)不(bu)斷(duan)變(bian)化(hua)的(de)革(ge)命(ming)、建設和改革形勢,積極探索、jianlijianquanqingshibaogaozhidu。xinminzhuzhuyigemingshiqishiqingshibaogaozhidudezhaoshijizhengshiquelijieduan,duizheyishiqidangneiqingshibaogaozhidudexingchengyufazhanzuochuquanmianshenrudeshulijifenxi、總結其曆史經驗,具有重要意義。

請示報告製度的醞釀摸索

在成立初期,中國共產黨就意識到請示報告工作的重要性。黨的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在第四章對黨員被開除的後續問題做了規定:“地方執行委員會開除黨員後,必須報告其理由於中央及區執行委員會。”(《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1921—1949)》第1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第168頁)zhebujinshiwomendangdiyicicongdangzhangcengmianjiujicengdangzuzhijianshetichudejilvyaoqiu,erqiemaichuledangneiqingshibaogaozhidujianshedediyibu。dangdesandazhongshenlezhexieyaoqiu,bingcongdangyuanchengfen、數量、質量以及黨的紀律等方麵要求各級執行委員會嚴格報告這些問題。

黨的三大召開以後,國共合作進一步加快。為了更好地了解各區級黨組織的工作進展情況,1923年11月通過的《教育宣傳問題決議案》要求各地在組織政治講演、政治討論等以後,要將以上情況“每月報告中央教育委員會”(《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1921—1949)》第1冊,第355頁)。這對當時各區級組織加強政治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仍有一些地方黨組織不報告,有的報告則過於簡略。對此,1924年5月通過的《湘區報告》強調,“現接中央通告,以後本區同誌往他區及他區同誌來本區與本區各地方同誌之調動,均應先報告區委決定”(《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1921—1949)》第2冊,第44頁)。同年11月,毛澤東同誌簽發了《中央通告第二十一號》,就黨務等工作的報告情況提出了明確要求。例如,“委員會或組長,至少一星期應向中央作報告一次,報告一星期內所做工作”(《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1921—1949)》第2冊,第164~165頁)。

黨的四大以後,為了加強對各級黨組織建設的指導,1925年2月,中央對各組織提交報告的內容、時間等問題作出了規定。1926年2月的《中央通告第七十七號》不僅重申各級黨組織須按時向中央報告工作,而且對報告的內容作了區分,將報告分為政治報告、部(bu)門(men)專(zhuan)項(xiang)工(gong)作(zuo)報(bao)告(gao)和(he)不(bu)定(ding)期(qi)報(bao)告(gao)三(san)大(da)類(lei)型(xing)。當(dang)時(shi),各(ge)地(di)農(nong)民(min)運(yun)動(dong)進(jin)入(ru)高(gao)潮(chao),但(dan)是(shi),不(bu)少(shao)地(di)方(fang)很(hen)少(shao)及(ji)時(shi)向(xiang)中(zhong)央(yang)報(bao)告(gao)農(nong)民(min)運(yun)動(dong)情(qing)況(kuang)。即(ji)使(shi)作(zuo)一(yi)些(xie)報(bao)告(gao)也(ye)大(da)多(duo)是(shi)梗(geng)概(gai)或(huo)者(zhe)籠(long)統(tong)地(di)講(jiang)些(xie)空(kong)話(hua)。為(wei)此(ci),1926年8月發布的《成立農委發展農民運動並定期報告農運工作》明確要求:“以後各區各地,每月至少應將農運工作情形專門報告於中農委一次,其臨時發生之鬥爭亦應隨時報告!萬不得有誤!”(《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1921—1949)》第3冊,第351頁)在農民運動過程中,如何及時發現並解決貧農與地主之間的矛盾和衝突,也是中央高度關注的問題。對此,1927年6月發布的《中央通告農字第五號——農運策略》要求各級黨組織在推動農民運動過程中掌握正確的策略,並將運用策略的情況及時報告中央。

congzhexielishiziliaodesoujizhenglilaikan,jinguanzheyishiqiyouxiebaogaodeneirongbijiaojiandan,qingshibaogaogongzuoshangchuyumosuojieduan,danshi,zaijiandangzhichu,womendangjiuyishidaobaogaodezhongyaoxingbinggenjugemingdouzhengdexingshijishigenjinhetiaozheng,bujinshunyingledangshigemingdouzhengdexuyao,weidangdejianshetigongleyoulizhicheng,erqieweihouxuxiangguangongzuodezhiduhuadiandinglezhongyaojichu。

請示報告製度的基本形成

第一次國共合作破裂後,黨的組織形式和活動範圍發生了深刻變化和重大轉變。為了改進和加強黨的宣傳、組織工作,1928年10月(yue)黨(dang)中(zhong)央(yang)先(xian)後(hou)發(fa)布(bu)了(le)關(guan)於(yu)黨(dang)的(de)宣(xuan)傳(chuan)鼓(gu)動(dong)工(gong)作(zuo)和(he)黨(dang)的(de)組(zu)織(zhi)工(gong)作(zuo)的(de)第(di)四(si)號(hao)和(he)第(di)七(qi)號(hao)通(tong)告(gao),分(fen)別(bie)就(jiu)宣(xuan)傳(chuan)和(he)組(zu)織(zhi)工(gong)作(zuo)的(de)報(bao)告(gao)作(zuo)出(chu)了(le)規(gui)定(ding)。其(qi)中(zhong)要(yao)求(qiu):“meigeshengweijiedaocitonggaohou,yinglijitichutaolun,binggenjuguoqujingyanyuxianzaixuyao,zuoyiqieshidexuanchuanjihua,jijiaozhongyang,bingjiangguoquxuanchuangongzuozhuangkuangxiangxibaogao。”“以後省委應督促各級黨部做組織報告,每月整理向中央作單獨組織報告一次。”(《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1921—1949)》第5冊,第678頁)為防止報告工作流於形式,同年10月發布的《中央通告第七十三號》指出,“各省對中央的報告過於簡單、零碎,因此中央無法知道各地實際情形,即無法給各地以正確的指導……如無詳細報告,中央即停發經費”(《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第8卷,中共黨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237頁)。1928年11月,毛澤東同誌撰寫了《井岡山的鬥爭》,向中央全麵報告了當地的基本情況,並提出了要請示和解決的問題,這成為請示報告製度的典型範例。

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建立。為加強蘇維埃政權建設,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關於建立報告製度問題》的通令,從報告的時間和層級等方麵對報告製度作出了詳細規定。比如,要求各級蘇維埃政府要建立下級向上級經常作報告的製度;鄉政府向區政府、區政府向縣政府,均需按上述層級每月作一次口頭報告和書麵報告;縣政府每兩個月向省政府作書麵報告一次,每三個月作口頭報告一次;shengzhengfumeisangeyuexiangzhongyangzhengfuzuoshumianbaogaoyici,meisigeyuezuokoutoubaogaoyici。ruyulinshiwenti,zeyaojishibaogao。zhexieyaoqiujiaozhiyiwangmingxiangengjiaxihua。

全民族抗戰爆發後,為了保障黨的集中統一領導,特別是著眼於解決一些地方的基層黨組織“在一些重大問題上不遵照中央的政策和指示,事前不請示、事後不彙報”的情況,中央軍委於1937年10月成立了總政治部,並要求所有八路軍、邊區部隊等“將部隊重要政治情報書麵報告,如組織統計幹部的履曆等”(《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1921—1949)》第14冊,第569頁)。隨後,《關於建立政治工作報告製度的指示》要求各級部隊機關每七天向上級機關報告一次政治、紀律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麵的情況。但是,隨著抗日戰爭進入相持階段,一些地方黨組織和部隊出現了不請示、不報告的情況。這不僅影響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而且不利於團結抗敵。為此,1939年3月,八路軍政治部發出了《關於建立報告製度的通知》,不僅規定了報告的時間要求,而且就報告的性質、內容和注意事項作出了詳細說明。與此同時,中央政治局於1939年8月作出了《關於鞏固黨的決定》,要求“各區黨委每月向中央報告一次關於鞏固黨工作的執行情形及其經驗”(《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第8卷,第521頁)。

1941年7月,中央政治局作出了《中共中央關於增強黨性的決定》,進一步要求“各個獨立工作區域領導人員,特別注意在今天比任何時候更需要相信與服從中央的領導”(《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13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46頁)。與以往有很大不同的是,這個決定將請示報告製度上升到黨性的高度來認識並提出要求。為進一步鞏固這項製度,1942年9月,中央政治局又通過《中共中央關於統一抗日根據地黨的領導及調整各組織間關係的決定》,繼續強調這一問題:“在解決新的原則問題及按其性質不應獨斷的問題時,不向上級和中央請示,都是黨性不純與破壞統一的表現。”因此,“gegenjudilingdaojiguanzaishixingzhengcejizhidushibixuanzhaozhongyangdezhishi。zaijuedinghanyouquanguoquandangquanjunpubianxingdexinwentishibixuqingshizhongyang,budebiaoxinliyi,zizuojueding,weihaiquandanglingdaodetongyi”(《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13冊,第433~434頁)。

youcikejian,zheyishiqidangduiqingshibaogaozhidudetansuojuyousangexianmingtezheng。qiyi,shiyonglingyubuduantuozhan。qingshibaogaozhidubujinhangaidangdegejizuzhizhijian,erqiezhujiantuozhandaozhengfuhejundui。biru,1932年1月、1937年8月、1937年10月、1939年3月、1941年7月(yue),中(zhong)央(yang)軍(jun)委(wei)總(zong)政(zheng)治(zhi)部(bu)先(xian)後(hou)從(cong)不(bu)同(tong)層(ceng)麵(mian)就(jiu)軍(jun)隊(dui)的(de)請(qing)示(shi)報(bao)告(gao)問(wen)題(ti)作(zuo)了(le)規(gui)定(ding)。其(qi)二(er),製(zhi)度(du)雛(chu)形(xing)初(chu)步(bu)顯(xian)現(xian)。雖(sui)然(ran)這(zhe)一(yi)時(shi)期(qi)請(qing)示(shi)報(bao)告(gao)製(zhi)度(du)尚(shang)未(wei)正(zheng)式(shi)確(que)立(li),也(ye)沒(mei)有(you)形(xing)成(cheng)穩(wen)定(ding)的(de)製(zhi)度(du)框(kuang)架(jia),但(dan)是(shi)其(qi)基(ji)本(ben)輪(lun)廓(kuo)已(yi)經(jing)初(chu)步(bu)形(xing)成(cheng)。其(qi)三(san),與(yu)黨(dang)的(de)政(zheng)治(zhi)建(jian)設(she)更(geng)加(jia)緊(jin)密(mi)關(guan)聯(lian)。《中共中央關於增強黨性的決定》《中共中央關於統一抗日根據地黨的領導及調整各組織間關係的決定》等,站在黨性的高度來要求各級黨組織加強請示報告製度建設,彰顯出更加鮮明的政治屬性。

請示報告製度的正式確立

解放戰爭時期,針對有些地方仍然存在“事前既不請示,事後又不報告”的情況,黨中央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要求。在這個過程中,1948年1月毛澤東同誌起草的《關於建立報告製度》的黨內指示具有典範價值。雖然它隻有1100多字,但是對請示報告製度的主要內容、撰寫方法、時間頻率、責任主體等要素作了詳細的規定。比如,要“由書記負責(自己動手,不要秘書代勞)”。在內容層麵,包括:“該區軍事、政治、土地改革、整黨、經濟、宣傳和文化等各項活動的動態,活動中發生的問題和傾向,對於這些問題和傾向的解決辦法。”(《毛澤東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64~1266頁)在報送時間及署名等方麵,“規定的寫報告時間(逢單月的上旬)恰在作戰緊張的時候,則可提前或推遲若幹天,但須申明原因。其中關於政治工作部分,由該軍政治部主任起草,經司令員、政治委員審查修改,並且共同署名”(《毛澤東選集》第四卷,第1266頁)。1948年3月,黨中央又發布了《關於建立報告製度的補充指示》,更加詳細地規定了中央局、分局、前委需要報告的主要問題和方式。6月,中央對宣傳工作中的請示報告問題作出了專門規定,要求“其屬於地方性局部性的言論,在由縣委、市委起草直至中央局分局止的各級黨委之間,亦應執行上述同樣的原則,即凡新的和特別重要的宣傳,均應向上級黨委請示”(《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1921—1949)》第25冊,第333頁)。隨後發布的《各中央局、分局、前委應向中央報告的事項》,對稅收政策、部隊新增人員數量及編製等領域的問題如何報告作了詳細規定,進一步拓展了請示報告製度的領域、範圍。

1948年9月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討論通過了《關於各中央局、分局、軍區、軍委分會以及前委會向中央請示報告製度的決議》,對哪些事項必須事先請示並得到批準後才能付諸實施、哪些事項必須事後報告中央審查等均做了明確規定。比如,這個決議的第三部分的第七至十二項,主要規定了各地向中央報告的事項、報告程序和執行程序,哪些人應該報告、報告時有困難該如何處理、如何通過電報、電台或書麵報告等形式向上級組織報告,有些條目甚至對如何寫報告、如何請示等寫法、內容、態度、篇幅等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正因如此,這個決議堪稱這一時期請示報告製度的綱領性文獻。

為了確保請示報告製度在各級黨組織、軍隊等領域得到嚴格執行,中央要求所有區黨委、地委、小軍區、軍分區、地委三級政府黨組、三級黨報委員會,五萬人以上的城市市委、市政府以及市軍事機關黨組,都要嚴格對照執行,並開會檢討請示報告製度的建立執行情況。據此,華北局、西北野戰軍政治部、第四野戰軍先後作出報告。自此,請示報告製度在全黨全軍得以正式建立。

總體上看,這一時期請示報告製度得以正式確立,並呈現出兩個特征。其一,製度要素基本形成。《關於建立報告製度》《關於各中央局、分局、軍區、軍委分會以及前委會向中央請示報告製度的決議》等,都對請示報告製度的主要內容和程序等作出了詳細規定。其二,強調“執行”的政策指向明顯。比如,1948年8月,中央先後發布了《中共中央、軍委關於嚴格執行向中央作指示報告製度的指示》《執行報告製度的重要性》等(deng),對(dui)嚴(yan)格(ge)執(zhi)行(xing)請(qing)示(shi)報(bao)告(gao)製(zhi)度(du)的(de)必(bi)要(yao)性(xing)和(he)重(zhong)要(yao)性(xing)作(zuo)出(chu)了(le)明(ming)確(que)說(shuo)明(ming),並(bing)對(dui)不(bu)執(zhi)行(xing)的(de)地(di)方(fang)提(ti)出(chu)了(le)嚴(yan)肅(su)批(pi)評(ping),要(yao)求(qiu)堅(jian)決(jue)克(ke)服(fu)。也(ye)正(zheng)是(shi)在(zai)這(zhe)一(yi)指(zhi)向(xiang)引(yin)導(dao)下(xia),各(ge)地(di)請(qing)示(shi)報(bao)告(gao)製(zhi)度(du)得(de)以(yi)正(zheng)式(shi)建(jian)立(li)、嚴格執行。

陳朋(江蘇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江蘇省社會科學院科研處處長)

編輯:王蕾

統籌:汪東偉

編審:幹江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