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三期)

舌尖安全不打烊,校園餐桌有“監管”。meiyicandouguanhushishengjiankangyuweilai,guiyangshishichangjianduguanlijuchixufalikaizhanxiaoyuanshipinanquanzhuanxiangzhengzhi,xianyuyigongbudisanqixiaoyuanshipinanquandianxinganli。

案例一:貴陽市白雲區某小學未履行進貨查驗製度案

2025年3月19日,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區分局對貴陽市白雲區某小學開展檢查,發現該校無近期進貨查驗記錄。

經查實,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製度的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及《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貴陽市息烽縣某中學經營黴變食品案

2025年6月6日,息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息烽縣某中學學校食堂開展校園食品安全專項檢查,在該中學原輔料庫房中發現有2袋(25kg/袋)黴變糯米粉,其中一袋已開袋使用。

經查實,當事人使用黴變糯米粉製作菜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息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給予罰款、沒收黴變原輔料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貴陽市白雲區某托育中心不鏽鋼小碗抽檢不合格案

2025年6月25日,貴陽市白雲區某托育中心使用的自主消毒不鏽鋼小碗(消毒日期:2025年6月25日)經抽檢,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實,當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當事人於2024年11月因同一違法行為已被警告處罰,白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貴陽市開陽縣某幼兒園使用過期食品原料加工餐飲食品案

2025年9月9日,開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幼兒園食堂開展日常檢查,發現其操作台存放1瓶已超過保質期的蠔油(貨值13元),並用於幼兒餐食加工。執法人員當場扣押過期蠔油1.5千克。

經查實,當事人使用過期食品原料製售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開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法給予沒收過期食品原料、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貴州某配送服務有限公司向學校提供的餐飲具未清潔幹淨案

2025年9月4日(ri),烏(wu)當(dang)區(qu)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局(ju)接(jie)到(dao)舉(ju)報(bao),貴(gui)州(zhou)某(mou)配(pei)送(song)服(fu)務(wu)有(you)限(xian)公(gong)司(si)對(dui)烏(wu)當(dang)區(qu)某(mou)小(xiao)學(xue)配(pei)送(song)的(de)餐(can)食(shi)餐(can)用(yong)具(ju)未(wei)清(qing)洗(xi)幹(gan)淨(jing),執(zhi)法(fa)人(ren)員(yuan)依(yi)法(fa)對(dui)該(gai)公(gong)司(si)進(jin)行(xing)檢(jian)查(zha),發(fa)現(xian)舉(ju)報(bao)屬(shu)實(shi),當(dang)事(shi)人(ren)向(xiang)學(xue)校(xiao)提(ti)供(gong)的(de)餐(can)用(yong)具(ju)未(wei)清(qing)潔(jie)幹(gan)淨(jing)。

經查實,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烏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貴陽市烏當區某幼兒園未按要求留樣案

2025年11月10日,烏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校園食品安全檢查中,發現某幼兒園未按要求進行食品留樣。

經查實,當事人未按要求留樣的行為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烏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編輯:楊秀攀

統籌:黃秋月

編審:張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