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公布一批侵犯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6-03-26 19:22:45   來源: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貴陽市市場監管係統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高、侵權假冒高發的重點領域、重zhong點dian行xing業ye和he重zhong點dian商shang品pin,加jia大da案an件jian查zha辦ban力li度du,嚴yan厲li打da擊ji知zhi識shi產chan權quan違wei法fa行xing為wei,依yi法fa查zha辦ban了le一yi批pi與yu群qun眾zhong密mi切qie相xiang關guan的de違wei法fa案an件jian。現xian將jiang典dian型xing案an例li公gong布bu如ru下xia:

  1.貴州某酒業銷售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貴州茅台酒”案。雲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舉報,對貴州某酒業銷售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6箱(共36瓶)貴州茅台酒(飛天53°500ml)標有生產日期、批次和流水號的原廠瓶帽被去掉,並換上無任何標識的瓶帽。經鑒定,均為假冒產品。經查,當事人在2021年10月至12月1日期間,先後多次從卜某、劉某處購進90瓶貴州茅台酒(飛天53°500ml),已售出54瓶,違法經營額13908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雲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假冒貴州茅台酒(飛天53°500ml)36瓶、罰款1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貴州某果品農業有限公司冒用認證標誌案。花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貴州某果品農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水果攤上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紙箱一個,墊於水果筐下方。經查,當事人未獲準使用地理標誌,於2020年10月請人設計並製作上述紙箱,共訂製紙箱12000個,分別在2021年和2022年春節前後使用9381個紙箱包裝香梨進行銷售。根據調查情況,認定當事人自2021年使用該紙箱包裝銷售香梨以來,為虧本經營,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花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1672.94元的行政處罰。

  3.貴陽市觀山湖區某百貨店未經權利人許可銷售含有奧林匹克標誌“冰墩墩”形xing象xiang的de擺bai件jian案an。觀guan山shan湖hu區qu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局ju根gen據ju案an件jian移yi送song線xian索suo,對dui貴gui陽yang市shi觀guan山shan湖hu區qu某mou百bai貨huo店dian進jin行xing調tiao查zha。經jing查zha,當dang事shi人ren未wei獲huo奧ao林lin匹pi克ke標biao誌zhi權quan利li人ren許xu可ke,銷xiao售shou含han有you奧ao林lin匹pi克ke標biao誌zhi“冰墩墩”形象的擺件,違法經營額679元,違法所得39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沒5039元的行政處罰。

  4.貴陽觀山湖某藥業有限公司銷售假冒專利的“蠍毒透骨貼”案。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上級交辦線索,對貴陽觀山湖某藥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於2020年3月從貴陽某保健品有限公司購進“蠍毒透骨貼(醫用冷敷貼)”(生產批號:20191101批次)100盒於店內銷售,共違法所得2526.4元。該產品外包裝上印有“外觀專利號:2018306264572”字樣,國家知識產權局2019年12月18日已決定駁回該專利申請。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26.4元的行政處罰。

  5.貴州某置業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貴安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貴州某置業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經查,2021年9月3日,當事人向杭州某貿易有限公司銷售“茅鄉國賓酒(珍品)”350件、“茅台貢酒建國60周年(珍藏)”150件,貨值金額630000元。經鑒定,屬假冒注冊商標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且涉案金額已達到追究刑事責任。貴安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6.王某、李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茅台內供酒”案。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公安部門轉來案件線索進行核查,發現王某、李某某涉嫌在“快手”平台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茅台內供酒”60箱(6瓶/箱)。經查,2022年2月,王某在“快手”平台下載“茅台內供酒”相關視頻圖片,通過編輯製作成視頻發布在本人“快手”賬號。舉報人餘某某通過該平台聯係王某協商購買60箱“茅台內供酒”。王某與李某某聯係貨源,李某某又聯係到鍾某,由鍾某將60箱“茅台內供酒”從遵義仁懷發給餘某某,並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快遞單則填寫李某某電話號碼。經鑒定,該批60箱“茅台內供酒”屬假冒注冊商標產品。王某、李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茅台內供酒”60箱、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王某罰款26000元、李某某罰款4000元)。

  編輯:楊秀攀

  統籌:張強

  編審:魏成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