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內容:小微企業在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前1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5%),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可按規定申請不超過4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
文件依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3〕75號)
申報條件:①屬於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②小微企業在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前1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5%),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③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信用記錄;④企業提供的就業崗位必須真實;⑤企業注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必須是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和有履約能力的法人;⑥企業的內部管理製度完善、財務會計核算製度規範,資產狀況良好、依法納稅,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冊資本金和必要的運營資金、經營場所及設施;⑦企業應具備相應的還貸能力,貸款由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需提供擔保機構認可的反擔保;⑧企業須接受經辦銀行信貸、結算監督及擔保機構的貸後監管;⑨貸款隻能用於企業與經辦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⑩擔保機構及經辦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報流程: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到創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也可到創業項目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申請。
編輯:毛玉丹
統籌:汪東偉
編審:幹江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