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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貴安豬牛羊肉經營者提醒告誡書

豬牛羊肉經營者:

   為進一步規範豬牛羊肉市場經營行為,特提醒告誡如下:

   一、從事豬牛羊肉等畜禽產品市場經營行為,必須取得市場主體資格(營業執照)。

   二、自2023年10月31日起,貴州省實行豬牛羊定點屠宰、集中檢疫製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豬牛羊屠宰活動。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從事豬牛羊等畜禽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生產經營的畜禽產品,應當是畜禽定點屠宰場(點)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畜禽產品,索取《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肉品品質檢驗證明》,並登記其來源。

   四、銷售豬牛羊肉產品時應在攤位前明示檢驗檢疫證明材料或貴州省畜禽屠宰溯源查詢碼。銷售種豬、晚閹豬、種公羊、種公牛、淘汰奶牛等產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或者網絡銷售平台顯著位置以顯著形式告知消費者。

   五、運輸畜禽產品,除符合動物防疫法相關規定外,應當遵守“使(shi)用(yong)專(zhuan)用(yong)的(de)密(mi)閉(bi)運(yun)載(zai)工(gong)具(ju),牲(sheng)畜(chu)胴(dong)體(ti)或(huo)者(zhe)片(pian)鮮(xian)肉(rou)應(ying)當(dang)吊(diao)掛(gua)運(yun)輸(shu),畜(chu)禽(qin)分(fen)割(ge)產(chan)品(pin)應(ying)當(dang)使(shi)用(yong)專(zhuan)用(yong)容(rong)器(qi)或(huo)者(zhe)專(zhuan)用(yong)包(bao)裝(zhuang),運(yun)輸(shu)有(you)溫(wen)度(du)要(yao)求(qiu)的(de)畜(chu)禽(qin)產(chan)品(pin)應(ying)當(dang)使(shi)用(yong)相(xiang)應(ying)的(de)低(di)溫(wen)運(yun)輸(shu)工(gong)具(ju)”的規定。

   六、豬牛羊等畜禽產品屬生鮮食用農產品。銷售時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俗稱“生鮮燈”)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七、有關處罰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shangbugouchengfanzuide,youxianjiyishangrenminzhengfushipinanquanjianduguanlibumenmeishouweifasuodeheweifashengchanjingyingdeshipin,bingkeyimeishouyongyuweifashengchanjingyingdegongju、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貴州省畜禽屠宰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銷售種豬、晚閹豬、種公羊、種公牛、淘汰奶牛等產品,未在銷售場所或者網絡銷售平台顯著位置以顯著形式告知消費者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俗稱“生鮮燈”)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對拒不改正的,給予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歡迎廣大市民舉報私屠濫宰或銷售未經檢驗檢疫以及經營注水、摻假的豬牛羊肉品等違法行為。舉報電話:12345。

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電子證照樣式

   備注:市場銷售的牛羊肉必須持有“產品”票,不得使用“動物”票代替。

   備注: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由屠宰單位出具。

貴州省畜禽屠宰溯源查詢碼

編輯:楊秀攀

統籌:黃秋月

編審:張強